当债务人在收到正式的追债律师函(Letter of Demand)后仍未付款时,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追讨。 作为一家值得信赖的债务追讨律师事务所(Debt Recovery Law Firm),我们深知选择正确的法院及了解法律流程的重要性,这将决定能否快速并有效地收回欠款。
- 应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?
选择合适的法院取决于索偿金额(Claim Amount):
- 治安法庭(Magistrates’ Court):索偿金额不超过 RM100,000
- 地方法庭(Sessions Court):索偿金额超过 RM100,000 但不超过 RM1,000,000
- 高等法院(High Court):索偿金额超过 RM1,000,000
我们律所可在吉隆坡、雪兰莪及全马各地代表客户提起债务追讨诉讼,确保每一案件皆在最合适的法院提呈,以符合法律要求并节省时间。
- 债务追讨的法院程序
- a) 提交传票与诉状(Writ and Statement of Claim)
案件首先以**传票(Writ)和诉状(Statement of Claim)**开启,载明应付金额及债务产生的合约或事实依据。 诉状的撰写极为关键,因为它决定了整个案件的法律基础与胜诉可能性。
- b) 送达被告(Service on Defendant)
传票与诉状必须正式送达被告: 若被告为个人,需进行亲自送达(Personal Service); 若被告为公司,一般送达至其注册地址。 被告在接获文件后有 14天 时间提交出庭通知(Memorandum of Appearance)及随后提交抗辩书(Defence)。
- c) 缺席判决(Judgment in Default)
若被告在期限内未作出回应,原告可依据**《2012年法院规则》(Rules of Court 2012)申请缺席判决。 这是从不回应的债务人手中追回债务的最快捷方式之一**。
- 未出庭缺席判决(Judgment in Default of Appearance):被告未在14天内提交出庭通知;
- 未抗辩缺席判决(Judgment in Default of Defence):被告虽已出庭,但未在期限内提交抗辩书。
我们会密切监控每一个程序期限,并迅速采取行动,为客户尽早取得判决。
- d) 简易判决(Summary Judgment)
即使被告提交了抗辩书,若其抗辩仅是空泛否认或缺乏证据支持,原告可申请简易判决(Summary Judgment)。 若法院认定无实质争议(no triable issue),可直接裁决,无需进行完整审讯,从而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。
- e) 正式审讯(Full Trial)
若存在事实争议,案件将进入正式审讯阶段。届时将传召证人、提交文件,法院将依据证据作出最终裁决。
- 判决后的执行程序(Judgment and Enforcement)
当法院作出判决后(无论是缺席或正式判决),可采取多种执行方式以追讨欠款,包括:
- 扣押与拍卖令(Writ of Seizure and Sale)
- 第三方扣押程序(Garnishee Proceedings)
- 判决债务人传票(Judgment Debtor Summons)
- 破产程序(Bankruptcy Proceedings)或清盘程序(Winding-Up Proceedings)
我们在判决后追讨与执行阶段,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援,确保债务能够有效收回。
结论
了解该在哪个法院提告,以及熟悉债务追讨的法律程序,能大幅提升追债成功率。 无论您是正在成长的中小企业(SME),还是大型企业集团, 一个由**经验丰富的企业律师(Corporate Lawyer)**主导的结构化追债方案,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成败。
若您需要系统化的法律支援,我们提供常年法律顾问配套(Legal Retainer Packages), 可为您处理从日常法律事务到诉讼支援的一切需求,确保企业权益获得最佳保护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