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得针对债务人的**法院判决(Judgment)**只是债务追讨过程中的一部分, **执行该判决(Enforcement)**才是确保真正收回欠款的关键一步。 作为一家经验丰富的债务追讨律师事务所(Debt Recovery Law Firm), 我们长期协助位于吉隆坡、雪兰莪及全马各地的客户, 制定合法且具商业效益的判决执行策略(Post-Judgment Enforcement Strategies)。
本文将说明在马来西亚法律下,当判决生效(无论是缺席判决、简易判决或审讯后判决)后,可采取的主要执行方式。
- 扣押与拍卖令(Writ of Seizure and Sale,简称 WSS)
WSS 是最直接的执行手段之一。 它授权法庭执行官(bailiff)扣押债务人名下的动产或不动产, 并通过公开拍卖将其售出,以清偿判决金额。
常见可扣押资产包括: 车辆 机器设备 土地或房产 此方式适用于债务人拥有可辨识及登记在名下的资产。
- 第三方扣押程序(Garnishee Proceedings)
若债务人在银行账户中有存款,或他人欠其款项, 可启动第三方扣押程序(Garnishee Proceedings)。 法院可下令第三方(如银行或客户) 直接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债权人(Judgment Creditor),而非债务人。
此方法在商业债务案件中特别有效, 因为它能迅速锁定资金流动并实现直接回收。 我们律所经常运用此方式,协助客户快速取得清偿。
- 判决债务人传票(Judgment Debtor Summons,简称 JDS)
此程序要求债务人亲自出庭,在宣誓下说明其财务状况。
若债务人未按命令出庭,法院可: 发出逮捕令(Warrant of Arrest),强制带其上庭; 若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依命令付款, 或持续无视法院命令, 该行为构成藐视法庭(Contempt of Court)。 法院可发出监禁令(Order of Commitment), 将债务人监禁最多 六(6)星期 或直至其偿还债务为止。
虽然此方式未必能立即追回欠款, 但通常会对债务人形成相当的心理与法律压力,促使其主动还款。
- 破产程序(Bankruptcy Proceedings,适用于个人债务人)
若债务金额超过 RM100,000,可针对个人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。 在此之前,必须依据《1967年破产法令》(Insolvency Act 1967) 第3(1)(i)条发出破产通知(Bankruptcy Notice), 给予债务人 7天 时间作出回应。
若通知存在程序缺陷,债务人可申请撤销; 因此,破产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, 通知文件的撰写必须精准无误。
若债务人在7天内未回应或抗辩, 债权人可提交债权人请愿书(Creditor’s Petition)。 一旦法院发出破产令,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将移交给破产局总监(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, DGI),
由其负责变卖资产并分配给已提交债权证明的债权人。 我们会全程协助客户,确保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顺利执行。
- 清盘程序(Winding-Up Proceedings,适用于公司债务人)
若债务公司所欠金额达 RM50,000 或以上, 债权人可依据《2016年公司法》(Companies Act 2016)第466条提出清盘申请(Winding-Up Petition)。
程序如下: 先发出法定要求通知(Statutory Notice of Demand); 若公司在 21天 内未偿还或未提出有效抗辩,债权人可提交清盘申请。 若法院认为该债务无实质争议(No Bona Fide Dispute), 将可能签发清盘令(Winding-Up Order)。 届时,法院会委任**清盘人(Liquidator)**接管公司, 变卖资产并分配所得予债权人。
结论
赢得官司并不代表债务已收回, 真正的成果来自于有效的判决执行。 作为一家专业的企业及商业律师事务所与债务追讨律所, 我们提供从判决前到执行阶段的一站式法律支援(End-to-End Support), 确保您的判决转化为实际的回收成果。
如需针对判决执行(Post-Judgment Enforcement)的法律建议, 欢迎与我们联系进行咨询。 我们同时提供为马来西亚企业量身定制的常年法律顾问配套(Legal Retainer Packages), 助您稳健应对所有债务追讨与法律事务。
